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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论主权的三重合法性及其型构的公民义务——兼与蒋庆先生商榷

Hobbes on the Tripartite Legitimacies of Sovereignty and Citizen’s Corresponding Obligations:and A Discussion with Mr.Jiang 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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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以霍布斯为代表的现代西方自然公法学派所建构的主权理论中,主权不仅是自然人授权的结果,同时还是一种自然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复合体,这就意味着现代西方主权不仅具有民意-理性的合法性,还具有道德-神圣的和历史-传统的合法性。主权的不同合法性维度型构着不同的公民义务,消极公民是现代西方主权法理的一般规定,积极公民只是非常政治时刻的例外要求。因此,以蒋庆为代表的当代中国大陆新儒家认为现代西方主权合法性偏执于民意一端,并就此进行诘难是站不住脚的。中国古典“主权”和现代西方主权的合法性都呈现结构化和等级化特征,并且包含着相同的三重维度。但于前者而言,“主权在天”是基础和第一位的;于后者而言,“主权在民”是基础和第一位的。
作者 唐学亮 Tang Xueliang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8年第2期103-133,共31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法治视角下的霍布斯法律思想研究”(17XFX018)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46

  • 1施密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M].应星,朱雁冰,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 2Opera Latina PhilosophicaOmnia, ed. William Molesworth, vol. III, 1673/1999.
  • 3Leviathan, xvii. 6-12.
  • 4De Cive, v. 5.
  • 5Elements, xix. 5.
  • 6Elements, xii. 7.
  • 7Leviathan, xvii. 13.
  • 8De Cive, v. 6.
  • 9Elements, xix. 6.
  • 10Harro Htipfl and Martyn P. Thompson, "The History ofContract as a Motif in Political Thought",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84, No. 4, 1979, pp. 919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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