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检测刑事诉讼法是职权主义侦查观还是当事人主义侦查观的最好试金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诸多规定都体现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理念,为沉默权提供了实质保障,也为重新解释《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带来新的契机:传唤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任意处分,应确保犯罪嫌疑人任意同行,而拘传是一种强制处分,应严格遵循强制处分法定主义与令状主义;不论是传唤还是拘传,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忍受讯问的义务,只有重新解释"如实回答"条款才能消除其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的冲突;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的视角出发,可以将"如实回答"条款解释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愿进行供述";侦查人员虽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余罪讯问,但不能以违反令状主义的方式进行,对于余罪讯问,与本罪讯问一样,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8年第2期171-193,共23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