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4世纪时,普通法已经被英国人接受为自己的法律,非经普通法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但此后兴起的各种特权法院却不采用普通法的程序,其理念和价值亦与普通法相差甚远,后来更经常沦为政治迫害的工具。为了夺回自己的主导地位,17世纪初,在柯克的带领下,普通法法院与特权法院的对抗达到顶点。虽然后来以柯克被解职、其后任与大法官和解告终,但从长远来看,普通法才是最终的胜利者,因为它代表了一个社会稳定运行所需的基本体制。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8年第2期253-299,共47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