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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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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出处 《四川建筑》 2020年第5期180-180,共1页 Sichuan Archit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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