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解合同撤销事由应当在甄别争议事项的基础上合理适用。争议事项对撤销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对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限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与和解基础相区分,基于和解合同目的特殊性,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有疑问时应先认定为争议事项,和解基础可以通过扩张解释重大误解制度作为撤销事由。争议事项内容范围的认定,应作限缩解释以控制和平衡当事人的风险。作为争议事项不得撤销的限制规则,显失公平制度发挥主要作用,但对其适用还需要根据和解合同的特殊性做主客观要件的特殊考量。
作者
陈信勇
原永朋
Chen Xinyong;Yuan Yongpeng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60-167,共8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编纂中的服务合同立法研究”(项目号:15AFX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