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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漏缴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该不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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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7年3月24日王某与某集团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随即进入该单位工作。因该集团为新成立公司,单位统一在2017年12月为公司全体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申请人知晓该情形且并未就此向单位提出过异议。2018年2月22日,王某向单位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因公司未为其依法办理入职至2017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故向其提出辞职。
作者 陶炳凤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0年第11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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