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是认定毒品数量的一般原则。但是,在行为人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期间,毒品常规形态、重量发生变化时,存在两个毒品数量,直接关系定罪量刑。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如主观上不以制造毒品为目的,也不积极追求毒品重量增加,客观上亦未造成同宗毒品社会危害性的明显增加,而是为了便于吸食而改变毒品常规形态,添加非毒品物质的,应当以未添加非毒品物质时原始毒品数量认定,未达数量较大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作者
方勇
孙彭聃
Fang Yong;Sun Pengda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9期25-2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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