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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因受益人主观状态不同而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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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欠缺原因关系的错误汇款受领构成不当得利,受益人依法负有返还义务。但受益人的主观状态不同直接决定了不同的返还范围,若为善意,则仅对现存利益负有返还义务;若为恶意,则应承担加重的返还责任,包括现存利益及可能的损害赔偿。此外,因受益人客观上为履行返还义务而支出的成本,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可参照无因管理处理,且受益人的主观状态也影响到处理结果。
作者
蒋黎明
程雨
机构地区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9期62-64,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受益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主观状态
返还义务
返还范围
裁判要旨
损害赔偿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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