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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提供便利不应以程序违法为代价

Administrative Organs Shall not Provide Facilitations at the Cost of Illegitimate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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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不能自证其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作者 施文星 常娜 Shi Wenxing;Chang Na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9期99-10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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