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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类案件的起诉期限及错误婚姻登记的救济——张某不服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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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要】2001年,张某与杨某1经恋爱后准备结婚。杨某1因故未能取得结婚所需的身份证和其他资料,遂使用伪造的名为"杨某2"的虚假身份证和盖有虚假村委会印章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于2001年3月向原某乡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其中,张某和杨某1(签名杨某2)本人签字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载明:张某,男,1975年9月出生,出生地及现住址均为某市某县某村,身份证件号××××××;杨某2,女,1976年4月出生,出生地及现住址均为某省某市某乡,身份证件号××××××。
作者 洪伟
出处 《中国民政》 2020年第18期34-35,共2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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