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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定 以张秉臣等诉天津市现代建文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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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张秉臣、王彦强系天津市现代建文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文公司”)的股东。二人于2018年4月9日向建文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申请查阅该公司的账目。2018年4月16日,建文公司出具书面答复,分别驳回了张秉臣、王彦强的上述申请。2018年7月4日,张秉臣、王彦强将建文公司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作者 余庆 王兴哲
出处 《中国审判》 2020年第18期78-79,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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