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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诈骗案件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以何承敏等人保健品诈骗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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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2016年2月初,被告人何承敏、邹旭庆与何承亮、林晓峰商定,在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的某租赁场所,以团伙方式实施电话诈骗及微信诈骗。何承敏负责统筹管理;何承亮负责提供被害人的相关信息等;邹旭庆和林晓峰负责业务管理及诈骗技能培训等。
作者
何仕林
机构地区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处
《中国审判》
2020年第18期80-81,共2页
China Trial
关键词
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
非法占有目的
统筹管理
保健品
业务管理
技能培训
林晓峰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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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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