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最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素有“东方经验”的美誉。相较于法院审判,调解程序的运行更加灵活随意,在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关系的和谐等方面均具有独特的优势。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双方之合意,其正当性基础源于私法自治及处分原则。然实践中法院调解制度的运行却由于诸多因素导致了其目的与手段的背离,调审合一模式下,法院强制调解的现象比比皆是,且当事人难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实现权利救济。因此,有必要明确调解自愿的标准并从审执分离的立场出发构建出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以确保调解自愿原则的落实以及法院调解的规范化运作。
出处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第4期64-68,共5页
Journal of Xiamen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