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人类社会对土地的利用由平面利用发展到立体利用,空间法律体系得以形成和发展。空间可以从土地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权利客体,因此空间所有权并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对《民法典》的解释,可以认为其确立了完整的空间物权体系,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地役权和空间担保物权。空间物权体系的确立并不是创制新的物权类型,而是《民法典》确立的物权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112-118,共7页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项目“依法立法视野下授权立法的控制研究”〔CLS(2018)C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