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环境权入宪的议题发展成了环境法学界一个较为热点的话题。虽然环境权入宪的议题早就已经在宪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引起争论,但是一直以来仍然没有得以解决。究其原因,主要存在着不同部门法学科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泛“欧美中心主义”研究趋向和模式选择等问题。欲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应当加强宪法学与环境法学界之间的对话沟通;其次,通过对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权入宪进行全方位的审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从而走出“欧美中心主义”的窠臼;最后,借助环境法法权结构理论,认为我国环境权入宪应当既包括“国家目标”路径方式,也包含“基本权利”路径方式,并且设计一条环境权入宪的具体条文以供参考。
出处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75-83,共9页
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基金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招标项目“中国环境法法典化之反思——兼论我国环境立法模式之选择”(CSERL-FDH-18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