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框架下讨论的用户创造内容(UGC),应当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且由非专业用户创作。用户创造内容的合法性问题主要聚焦于改编型、同人型、汇编型、采样型、融合型、附属型、转换型等重混创作内容。基于UGC的社会功能、非商业动因、回流作用、拾遗价值、微量使用、许可交易困境、CC自治模式缺陷等原因,应当允许有条件、有限度地 "容忍使用"。在我国著作权法上,UGC可以通过援引"个人使用""适当引用"等条款找到合理使用的有限空间,但均有各自的适用障碍或局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可以引进加拿大的UGC例外或扩张现行的"适当引用"条款来接纳更多UGC的创作和传播,但都不如以"三步检验标准"构建开放的合理使用制度更为可行。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5-13,共9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