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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请问如何获取书面备案登记证明?根据《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款规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机构地区 南京海关
出处 《中国海关》 2020年第10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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