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酝酿近十年的著作权法修改工作重新回到公众视野,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及其二次审议稿切实回应了业界多年来希望增设录音制作者在广播与机械表演方面权利的诉求,填补了其在广电与公播市场的权利空白.但草案目前针对录音制作者“广播”与“机械表演”行为所设定的权利条款在设计上存在诸多明显缺陷.权利性质上,表述暧昧,未能明示赋予录音制作者的是完整“专有权”还是有限“获酬权”.权利内容上,对“广播”与“机械表演”的定义不够精确,未能与著作权法整体保持统一,亦未涵盖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非交互式播放行为.配套措施方面,未针对录音制作者的广播与机械表演权利设置符合产业实情的集体管理与付酬机制,致使该条之立法目的难以实现.建议对草案录音制作者广播与表演权利条款予以修正与完善,明确赋予录音制作者完整的广播与机械表演权,完善权利内容表述,明确设置配套法定许可与集体管理机制,并为直接参与录音制品制作的一线创作人员增设独立获酬权,以切实提升我国录音行业从业者法律地位,有效保障其收入.
出处
《中国版权》
2020年第5期39-46,共8页
China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