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的应用领域也愈来愈广泛。近年来,人工智能生成物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而著作权法中对独创性的传统认定使得该生成物无法进入作品的涵盖范围。司法实践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也存在着分歧。为顺应科技发展,应当采用客观差异性标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评判。此外,人工智能本身由于多种原因不能成为生成物的权利归属者,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与电影涉及主体的相似性,可以借鉴电影制片人模式,将投资者视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者。
出处
《艺术科技》
2020年第22期62-63,共2页
A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