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对特殊群体尤其是未成年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尽管保护这些群体的利益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和社会交易秩序之间的平衡亦是需要考量之情事。我国民法也一直体现着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并采取了以年龄为梯队的阶段性划分。一直存有争议的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究竟规定为多大才较为适当?《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这一年龄下限早已不能合乎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基于此,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民法总则》规定了八周岁这一年龄下限,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亦是延续了这一年龄划分。虽然较于《民法通则》十周岁的规定有了下调,但这一界限仍然偏高,不合乎中国社会当下的实际情况,不能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同时,保护相关人员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秩序。其实六周岁这一年龄下限是更加科学合理的界限,六周岁既与我国儿童入学的年龄相符,实践中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保护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与交易秩序的稳定。
出处
《知与行》
2020年第4期46-52,共7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