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贿案件中的死刑适用一直引起学界以及社会的广泛讨论,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以后贪贿案件的量刑由原先的一元论转变成“数额加情节”的二元论,但在贪贿犯罪死刑适用中案涉数额仍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宽情节的适用明显高于从重情节。为了贪污贿赂罪死刑适用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两高颁布《贪污受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但死刑适用中仍然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轻、从重情节度量失衡等问题。究其产生的原因,与民意参与和司法实务人员对于法条、政策的误读有关。
出处
《知与行》
2020年第4期60-66,共7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