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二款中“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的规定,在功能性视角下分析,能够形成“许可法第50条第二款——拟制许可处分——立法直接解决型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逻辑推进结构。然而,在将其纳入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回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可行性问题,拟制许可的立法解决模式与其他救济途径并无本质差异;二是必要性问题,拟制许可对丰富多元纠纷解决路径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是规范性问题,应当协调其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关系,并设置相应的补救措施。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11-15,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