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规范意旨上看,《民法典》第595条表述了买卖合同的概念和要件,第646条和第647条是有偿合同与易货交易合同准用买卖合同之规定的条款;从规范性质上看,第646条与第647条为不完全法条,其实质是准用。第646条与第647条表明立法者明确承认有偿合同和易货交易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类似性,并授予民商事审判法官对有偿合同和易货交易合同根据准用性法律规范享有的裁量权。判断有偿合同与易货交易合同能否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标准在于对两类合同的构成要件进行类似性比较和性质考量。司法机关在解决股权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时准用了第646、647条,这两类合同在准用时不能完全适用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48-52,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中间商合同立法研究”阶段性成果(17YJC8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