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是证明权的组成部分,实践中法院高标准适用《民诉法解释》第95条,通过对证据与待证事实间存在的关联、意义或必要程度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准许申请的决定。这种在正式法庭调查前就对证据作出实质性判断的行为形成了不当证明预断,混淆临时心证与心证,不利于发现真实和程序保障。应在引入证明预断禁止原则的前提下,构建当事人与法院协同模式,共同确立证据收集调查范围。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97-102,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家事案件之二元分化与合并审判研究”(CLS2017D133)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创新项目“证据调查申请具体化义务研究”(FXY20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