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确立了意在要求赔偿义务人足额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应赔尽赔”原则。出于遏制企业违法冲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之目的,政府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全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和贯彻“应赔尽赔”原则。然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却因其完全基于民事性质的制度架构,使得政府极易陷入民事主体平等协商的思维范式,从而自然地在磋商程序中作出各种妥协与让步,导致政府难以在磋商程序中做到“应赔尽赔”。故“应赔尽赔”原则与磋商程序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在未来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中,应当以具备刚性逻辑的行政命令替代具有明显妥协性色彩的磋商程序。通过政府直接责令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的完整救济。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132-137,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规制研究”(KYCX19_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