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学合理设定行政处罚种类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提上议事日程,处罚种类的调整设定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对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等内容提出了修改完善方案。现行行政处罚种类不全导致查处违法行为存在疏漏,处罚种类设计粗糙导致可操作性较弱,处罚强度过低导致威慑力不足和预防效果差,处罚种类衔接不足难以形成有机整体。为此,处罚种类的补强和拓宽应作为其修订的重要目标定位,具体措施上应在区分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名誉罚等种类范畴的基础上予以适度拓展。同时,在对现行行政处罚种类进行适当整合的基础上,增设“纳入失信名单”等名誉罚,“按日连续处罚”等财产罚,责令改正、责令恢复原状等行为罚,以及“禁止出入特定场所或区域”等人身罚。将“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纳入资格罚。扩充兜底条款所涵盖的相关法律法规范围,肯定“双罚制”适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80-93,共14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