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认定行政协议是我国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首要难题,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四要素说”和“两标准说”认定行政协议,但认定标准之间具有重复之嫌。理论界对行政协议认定标准的不同学说,无论是主体说、目的说还是内容说,都无法准确快速地区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行政协议公私法属性界分模糊、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衡量的困难和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共同造成实体法层面对行政协议认定的困境。以行政程序的简明性和直观性特征为基准,将行政程序引入行政协议的判断,可以调整和优化行政协议的范围,以期更好地寻求行政协议的核心认定标准。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24-29,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