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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The Dilemma and Outlet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in Northeast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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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本身而言,卓有成效。我国各地区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政府可以通过磋商、诉讼两种方式保障生态环境各要素和生态系统功能的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矛盾与质疑却颇多,通过对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损害评估、损害赔偿责任性质及其承担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东北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完善损害评估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性质和主体,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探索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承担方式。
作者 王宏巍 郭祥 WANG Hong-wei;GUO Xiang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119-125,共7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6BFX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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