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持有枪支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法益侵害大,入罪应谨慎。天津赵春华案具有代表性,从违法性角度看,法院认定的枪支标准与对枪支进行体系解释得出的结论相冲突,同时超出了扩大解释的范围而落入了类推解释之内;未能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空白罪状进行解释,也未能把握社会危害性对刑法解释的总体要求。从有责性角度看,赵对其行为对象和危害后果存在错误认识,从而阻却了故意的成立;从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得出赵无罪的结论也有一定说服力;而期待可能性的证成和适用存在困难。司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能机械援引法条,而应当追寻实质正义。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39-43,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18年外交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一般项目——“刑法解释的国际比较研究”的研究成果(3162018ZYQB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