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0〕36号司法解释)和2005年12月1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5〕15号司法解释),分别施行了20和15年,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陆续修订和公布、施行,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不相适应的新问题,这些都对现行司法解释的修改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出处
《森林公安》
2020年第4期30-34,共5页
Forest Public Security
基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软科学项目“林业草原法律保护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9-R19)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