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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启动条件探析——以《监督法》第三十九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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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人大启动特定问题调查需设置“门槛”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定问题调查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一种较为严厉的监督手段,是保证地方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树立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改变监督工作不力,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所必需的,也是监督某些疑难事宜的重要手段”[1]。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调查‘武库’中最为有力的‘武器’”[2],是我国人大设立的一种临时委员会,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查清某个重大问题的真相,专门成立的辅助性组织,待事实调查清楚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即履职完毕。虽然特定问题调查被宪法第七十一条所明确规定,但特定问题调查的启动非常谨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为止从未组织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是因为,“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来说,给启动特定问题调查设置一定门槛是必要的”[3]。
出处 《人大研究》 2020年第11期24-27,共4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研究”〔批准号:17YJC820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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