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各地普遍有立法的热情和冲动。但是,也存在着泛化的立法倾向,靠积极性立项、工作关系立项、感觉立项、经验立项、长官意志立项,充斥着太多原则性、宏观性、纲要性、倡导性的内容,立法质量不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后,好比我们建起了一座雄伟的大楼框架,现在要对其内部进行精致、细化的装修、装饰。如果说以往的立法比较粗略,注重的是立法的整体性与体系建设,缺乏具体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精细化规范,那么,今后立法的重心,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必须“推进立法精细化”,放在细化和可操作上,从粗放型转变为精细化,放在解决好用不好用、管用不管用的问题上。
出处
《人大研究》
2020年第11期55-56,共2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