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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为不法类型的犯罪参与——兼论非法发布深度伪造信息的行为不法 被引量:9

Participating in Crimes as Types of Wrongness and the Wrongness of Illegally Publishing Deep-fak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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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犯罪参与理论中,犯罪参与常被视为在经验层面当然区分的归责类型,其规范地位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受到深度伪造技术的挑战。以归责理由、对象、标准区分为视角,通过对刑法中行为论的批判性考察,可以明确刑法中应采纳两阶层意图行为论,即“参与行为”是受行为人自我意图支配的身体举止,是归责对象;“犯罪参与行为”是行为人自我意图支配下,通过将他人意图支配下的构成要件实现纳入自己的行为计划,共同完成或支持构成要件实现,是归责结果,是行为不法类型;具体构成要件则是归责标准。以此为理论基础,可以明确“非法发布深度伪造信息”正犯与共犯行为的不法内涵,实现刑法对深度伪造技术的理性回应。
作者 敬力嘉 Jing Lijia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73-87,共15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19年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青年调研项目[项目号CLS(2019)Y04] 2019年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治研究院网络法治理论研究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2020AI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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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312

共引文献835

引证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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