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其行政审判庭发布的以行政允诺为主题的典型案例中,因对行政允诺理解和定位不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构建了多种司法审查方法。在部分案件中,法院仍然在单方行政行为的基本框架中,或将行政允诺构建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类型化单方行政行为,或将行政允诺视为后续如行政奖励或行政调查等单方行政行为的前提阶段或做出依据,以展开审查;同时,在基本事实类似甚至相同的另一部分案件中,法院发展出了合同的审查方法,即在认为已经出现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基础上,采用合同的判断框架并辅以民事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展开审查。合同的审查方法为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提供了更为合理的逻辑入口,双阶理论可为此提供解释框架。不同的审查方法在适用条件以及审查规则上均具有差异。法院需在具体的个案中进行方法适用的判断以避免混同。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78-192,共15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