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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具体通报方式: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并为商品编制商品代码后,应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www.gds.org.cn通报编码信息,进行商品编码信息网上管理与应用,享受编码信息实时管理与维护、全球查询、手机扫描显示、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服务。
出处 《条码与信息系统》 2020年第6期44-44,共1页 Bar Code & Inform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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