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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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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祝某诉称其于2004 年2 月到学院工作,学院从2005 年11 月起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从2006 年2 月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学院没有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且学院为其办理社保的缴费基数不足,故祝某于2018 年10 月以学院缴纳社保存在漏缴少缴情况,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学院应支付其经济补偿。因此,祝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学院支付经济补偿108939 元。
作者 江艳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20年第10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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