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拥有自己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具有独立性.同时它也具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和作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具体表现形态.在有些情况下,恢复原状请求权还符合物权请求权的规格,如其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与物权本体密不可分,能使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各个方面都保持或恢复到圆满状态,即全方位的圆满状态,故其为物权请求权之一种.由此复杂的品格决定,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法律适用方面较为复杂.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5期40-47,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