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我国《民法典》采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其中既有民法规范也有商法规范.由于“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在《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则编被广泛应用,因此相当一部分商法规范淡去了商法特色和“商法标识”,以求与相对应的民法规范融为一体.在适用《民法典》时,此类隐名商法规范的存在不应被否定,而应通过法解释工具实现其还原或发展.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违约金调减规则和分则的优先承租权规则为例,只有不拘泥于其法律文义,准确且合理地进行民商区分,才能更有效地实现法理与适用相匹配、规范与效果相统一,回归《民法典》“姓民也姓商”的本质.
作者
周林彬
吴劲文
Zhou Linbin;Wu Jingwen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5期93-105,共13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总则制定后我国商法一般条款的立法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7AFX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