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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可预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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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损害赔偿是合同违约的重要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实际损失利益和预期利益,而可预见规则就是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一种合理限制方式。对于可预见规则,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的规定和适用,直到CISG第74条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精神和原则,协调了在可预见规则在国际商事贸易合同适用中的法律矛盾。我国的《合同法》第113条也对预期利益的赔偿和限制作出了规定,但是在规则的具体适用以及司法实务中,还存在颇多争议,有待进一步明确。
作者 张家桐
出处 《南方论刊》 2020年第11期60-6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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