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法、监督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有具体明确规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两高”司法工作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对地方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地方“两院”)的司法规范性文件是否应纳入同级人大备案审查范围,仍存在不少争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具体落实到人大监督职责上,就是一句话,“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这些主体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就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也就是说,不允许存在游离于备案审查制度外、不受监督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