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报告所述期间处置子公司,母公司合并报表期初、期末的合并口径有不同规定。根据准则指引,采用合并报表的一般编制方法,将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与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与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之间个别项目期末数勾稽检查不相符。本文以R公司为例,阐述在这种特殊交易下如何编制四大合并财务报表,提出通过填列“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回到的现金净额”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的方法解决以上两处勾稽检查不相符的问题。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1期60-63,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