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主体理论作为行政法学体系的理论原点,自西方舶来之后,被我国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迅速工具化,难以发挥其理论基础的功能。革新行政主体理论需要回到其本来的世界——公共行政的场域。全面回应我国整体政府改革和社会行政扩展的趋势,按照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两个层面改造行政主体理论,将国家作为政治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各级政府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剥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0年第5期208-208,共1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