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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约定共有,离婚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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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男方在婚前贷款购买了商品房,婚后与女方签订协议约定共有,但并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且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意欲行使赠与撤销权。那么,产权登记没有加名,协议约定房产共有还能算数吗?2020年5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作者 复林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妇女生活》 2020年第11期49-5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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