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学中特有的概念,由来于"胁从不问"的刑事政策。通说将刑法第28条规定的胁从犯定位为与主犯、从犯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人,这与我国刑法采取的划分主从犯的标准不符,且有内在逻辑矛盾;也有论者把"被胁迫参加犯罪"视为法定量刑情节,这同样不能合理解释该条规定,而且还会造成处罚的不均衡。如果视胁从犯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从犯,通说及其他学说对胁从犯归属的解释缺陷即可得到有效弥补。胁从犯除了应具备从犯的成立要件之外,还应具备"被胁迫参加犯罪"这一特有要件,厘清被胁迫的含义、程度及其紧迫性是正确理解"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关键所在。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94-103,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犯罪参与基本问题研究”(16JJD82001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