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界多数意见主张为追究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提供更多便利,但揆诸法理与发达法域通行立法,相关制度适用中的法理疑难之处不可轻视。操纵市场行为与投资者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双重因果关系之推定应当慎重,否则既会有定性的正当性疑问,也会有定量的技术性困难。民事责任范围应设置上限,不超过违法所得额、实际损失额或根据基准日计算出的投资者推定受损数额。应当按照投资者买卖的时点、操纵的实际作用力方向等因素确立区分化的赔偿责任范围规则。以固定标准从宽确定赔偿责任总上限,以灵活标准从严确定个别赔偿数额。应正视操纵市场民事责任中赔偿功能的有限性,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制度来规制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立法宜继续保留原则性规定,司法机关在探索民事责任实现的具体方案时,也应保持缓进,不宜激进地采用简单化的方案。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26-137,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演进与发展”(18SFB303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