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行为的刑法评价——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视角 被引量:3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传染病类型具有法定性,不同于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但也不局限已经公布的特定种类,因此,传染病病原体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定机构的专业判断。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与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不同,前者表明病原体扩散的行为样态,具有不作为的属性,且必须针对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要认定行为人对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具有主观故意,必须证明行为人对自身感染情况以及对违反隔离措施的危险性具有明确认识,且未采取防护措施而主动进入公众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
作者 张伟珂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48-60,共13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警务模式及关键技术研究”(2018YFC1602700)之课题1“重大活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基础理论与警务执法模式研究”(2018YFC16027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2

二级参考文献120

共引文献2002

同被引文献32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2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