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取笔录在我国长期处于自发成长、缺乏规制的状态,这为侦查人员的随意性使用埋下了伏笔。实践中,提取笔录的使用屡屡突破应有的范畴,从一种仅用于反映实物证据获取环节的侦查笔录异化为一种可以涵盖实物证据取证全过程的“万能”侦查笔录,用于填补现有实物证据取证制度的缺陷和规避合法取证程序,实质形成了对现有法律的架空。提取笔录的异化反映出刑事立法上对提取的任意使用,现有实物证据取证权配置不合理,长期侦查自由化形成的惯性等诸多问题。为此,应当通过严格限定提取的含义、完善实物证据取证权、合理设计提取笔录样式等手段,遏制实践中提取笔录的滥用,并逐渐在制度层面形成整体规制。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90-100,共11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20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20SKGH263)
2020年重庆市公安局软科学计划项目(R2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