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方支付方式中的新型侵财犯罪,尚未脱离既有的刑法规制范畴,所谓的"诈骗""盗窃"对立,也应在解释论层面予以消解。为了合理界定新型侵财犯罪的本质,需要明确夺取类犯罪与交付类犯罪的罪质特征,需合理区分财产性利益与无形财物的界限,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财物"数字化财产"的属性,将偷换扫码端口和转移他人支付宝余额或余额宝账户内资金的侵财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坚守"机器不能被骗"的立场,同时鉴于诈骗类犯罪的"诈骗"内涵,宜将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侵犯支付后端所绑定银行卡的行为按信用卡诈骗罪认定。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20期3-12,共10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检察调研一般课题“新型支付方式中侵财犯罪的定性路径分析”(CDJJJC2020C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