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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区分《政务处分法》中的免职和撤职? 运用好“四种形态”实现处理效果最大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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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了包括撤职在内的6种政务处分种类,第十八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可以看出,《政务处分法》中的免职和撤职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不同的处理方式。虽然从表象上看,免职和撤职都是使被处理人失去了原职务,而实际上,两者存在较大区别,需要准确把握、合理运用。
作者 程庆颐 刘珍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20年第22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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