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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取他人人生”者就应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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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作者 凌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诉人》 2020年第10期31-31,共1页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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